更新时间:2018-08-06 11:31作者:王新老师
为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建电发〔2015〕5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重点推进城市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住房基本功能不全、房屋抗震性能差、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将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土地整理及中心城区扩容提质等工作有机结合,使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符合总规、对接土规,就地就近、靠拢城镇,多措并举、分类处理,集中居住、社区管理”的工作思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先急后缓、先易后难、量力而行、稳步推进,优先改造连片规模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管委会)在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对不需大拆大建的旧住宅区,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