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1:31作者:李天扬老师
4.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绿色低碳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拆迁政策、统一配套管理、分期实施建设,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光纤、道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5.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问卷调查、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改造范围、适用对象和建设标准
(一)改造范围。
棚户区是指现有房屋以简易结构为主,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居民住房困难人数多,人均居住水平低,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居民区道路狭窄,消防隐患大,卫生环境差,公共排水、供气等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集中成片居住区或非成片居住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造项目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1.房屋结构简易,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使用年限超过40年的危旧房屋。
2.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经专业机构评定属于危险房屋或严重损坏房屋。
3.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4.排水、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5.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密度大,房屋破旧拥挤,消防设施不健全,道路狭窄,电气线路老化、电气安装不规范等。
(二)适用对象。
以现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自愿参加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改造的住户为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棚户区内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具体对象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执行。具体建设标准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