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1:28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公安局、商务局对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奖补资金的各级管理机关、单位及个人,将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专项奖补资金的发放情况应当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奖补资金已包含省级老旧机动车专项引导奖补资金1500元/辆的补助。符合国家其他补贴政策的,同时享受。
第二十二条对于1月1日后已申请老旧机动车奖补资金,同时满足黄标车奖补办法的,按照新标准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崇川、港闸、开发区以外的其余县(市)、区可参照市区模式开展黄标车提前报废奖补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7月11日起正式实施,原《南通市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奖补资金发放办法》继续有效,同时满足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奖补办法的,优先适用黄标车奖补办法。
附件:1、南通市市区黄标车淘汰补贴标准(第一阶段)
2、南通市市区汽车报废回收企业一览表
3、南通市黄标车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
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