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1:28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一条为鼓励广大黄标车车主尽早报废,奖补资金标准共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车辆注销登记日期在2004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之间,奖补资金最高14000元,最低3000元;第二阶段为车辆注销登记日期在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之间,奖补资金额度为第一阶段的50%,最高7000元,最低1500元。具体奖补标准见附件。
第十二条公路客运、旅游客运黄标车在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100%进行补贴。
第四章申领程序
第十三条奖补资金由车辆所有人(单位)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四条申领专项奖补资金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南通市黄标车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6、公路客运、旅游客运黄标车需提供《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由委托代理人办理还需提供车辆所有人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申领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审批手续,环保、商务、公安、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黄标车奖补资金发放系统”依次对黄标车提前报废奖补资金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汇款到帐。
第十六条申领第一阶段奖补资金的申领人必须在2014年7月11日至12月31日提交相应的申领手续,申领第二阶段奖补资金的必须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办理相应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联合服务窗口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审核职能,环保部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及黄标车提前报废奖补资金申请的初审和受理;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监督报废车辆拆解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开发黄标车奖补资金发放系统、审核《机动车注销证明》、车辆注销登记日期、提前报废的有效性、界定已报废车辆的归属地、审核奖补标准及拨付奖补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奖补资金专项预算、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车辆的认定、强化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奖补资金申领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由公安部门及时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