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5:07作者:三水老师
第二十七条 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对分级负责的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及自费诊疗项目控制情况、门诊单次医药费用控制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通报。对因违规造成医药费用大幅增长的,要予以警示和书面告诫,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单病种临床路径和限额、定额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2012年版)与我省新农合制度原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各统筹新农合地区根据本办法(2012年版)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