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3 11:05作者:王华老师
二、征收实施
(十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
市、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应在5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必须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市(县)区政府是房屋征收主体的,被征收人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是征收主体的,被征收人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应当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
(十二)发布评估邀请
市、市(县)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向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发出评估邀请。
(十三)选择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公布应邀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被征收人代表3人以上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随机确定。随机确定的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
(十四)入户协商征收补偿事宜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或受托的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入户与被征收人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入户协商的工作人员应2人以上,协商不得少于2次,协商情况应当书面记载作为证据留存。委托实施征收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十五)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补助和奖励办法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对达不成补偿协议或产权不明确的,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市(县)区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告。补偿决定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补偿决定应当加盖××政府印章或××政府征收补偿专用章。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