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走农民一头牛,还给农民一只鸡”是自我国1953年土地改革以来国家征收土地实行低补偿的真实写照。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低,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得不到保障,引发大量农民上访维权的现象还会在一段不短的时间内存在着。
在现有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政策框架下,国土资源部鼓励各地政府采取多种形式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在广东、浙江、福建等地,地方政府为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减少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抵制,采取了留地安置的方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然而,北京市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一直延续着200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148号令《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148号令)。
笔者在北京市顺义区、通州区、延庆县等地办理了多起征地补偿安置案件,也与区、县、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做土地过沟通,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如果按148号令执行的话,大部分情况下(尤其是在所在村土地只是被部分征收),被征地农民(这里的被征地农民仅指因为征地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将只能取得青苗和地上物补助,人员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均由所在村民集体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在全体村民中进行分配。这样将造成一个极其不公平的结果,即在征地过程中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没有得到补偿和安置,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尚未丧失的村民却得到补偿和安置。另外,根据148号令,需要安置的人员是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全体村民中确定的,且人员数额有限,被安置人员有可能得到几十万的安置补助,那么在众多村民中谁享受安置和补助?使用什么方法来确定人员?如何确定才是公平、合理的?
在实践操作中,这些问题均难以公平、合理地解决。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政府依法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划付予村集体经济组织,然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却因安置人员的确定问题,无法完成安置费分配。这显然与《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土地补偿安置费应当及时发放予被征地农户”的规定相悖。还有,148号令的安置主要是转居安置,但是社会发展后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颁布,因征地转居民已无实际意义。由于148号令的滞后性和不具有可操作性,政府基层工作人员对此感到无奈,被征地农民对此却是极其抵触。如若,北京市的148号令不执行,则必然涉及征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应当给谁,如何分配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土地征收补偿费依法属于被征地农民,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亟需改革,具体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