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属于公民个人合法私有财产,个人私有财产被征收,补偿所得应归个人所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2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明确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4、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根据《通知》,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即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且应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并要求各地按照该原则,结合今年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