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1:11作者:李一老师
以下是2016年池州市大病医保相关信息
一、池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池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救助病种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受病种限制。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必须是大病、重症慢性病或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才能实施医疗救助。
(三)本实施办法中所指的大病、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三、池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救助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按逐年提高的原则分类分档制定本地城乡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限额标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患大病或重症慢性病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后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60%。重点提高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的救助标准。
四、池州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全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作用,基本实现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全部通过即时结算系统进行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或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