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1:11作者:王新老师
以下是2016年孝感市大病医保相关信息
孝感市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城镇职工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因病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部分进行再补偿的保障制度。
第三条大病保险遵循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统一标准、简化程序、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大病保险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运行机制相衔接,实行市级统筹,做到全市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服务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大病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病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发改、卫生、财政、审计、民政、保险协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病保险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大病保险具体工作。
第六条大病保险实行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方式。市人民政府根据确定的保障范围、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选定全市统一的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并委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全省统一的合同范本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承保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费从当年实际征收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费从结余统筹基金中划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医疗费用高低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治疗必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医疗费用。省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因酗酒、吸毒、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违法犯罪、医疗事故(含纠纷)、生育、出国或港澳台地区发生医疗费用和其他应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人员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第九条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城镇职工居民均为8000元。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费用分段和支付比例为:起付线标准以上至3万元按50%的比例支付;3万元(含3万元)以上至5万元按60%的比例支付;5万元(含5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支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条大病保险资金纳入市财政部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市)区应按照本地参保人数,核算当年度大病保险资金额度,于当年一季度末直接从各地社保基金专户划转到市财政部门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综合费率原则上控制在保费总额的4%以内。
大病保险资金年度出现结余,结余低于合同约定综合费率以下时,商业保险机构获得所有结余部分;结余超出合同约定综合费率以上时,商业保险机构获得合同约定综合费率部分,剩余部分全部划转到财政社保专户。
大病保险资金出现年度亏损时,政策性亏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划分各自承担的部分,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大病保险的报销流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结算的原则确定。
商业保险机构应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大病保险即时结算体系,实现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
第十三条商业保险机构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派出业务人员,协助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住院医疗参保人员身份确认、医疗服务合规性核查、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以及大病保险费用结算等方面的工作,并利用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各地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优势,做好异地结算和异地协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