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1:11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四条推行商业保险机构服务质量年度评价考核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决定次年是否续签大病保险。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日常抽查、受理投诉、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及信息安全。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按规定对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商业保险机构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员权益的情况,可依据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起付线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等需要调整的,根据实际运作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测算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3年,具体政策待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孝感市城镇大额医疗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意见》(孝感政办发〔2012〕52号)同时废止。
一、2016年孝感市大病医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大病保险,指的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二、2016年孝感市大病医保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