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8:02作者:李一老师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起草解读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按照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在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的、民事的、经济的,还是行政的等各类案件,都会遇到一些专门性问题,需要由有关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对相关事物进行科学的分析、检验和评断,帮助办案人员鉴别真伪、分清是非、确认事实,从而对案件做出正确、公平的判断和裁决。由此可以看出,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鉴定结论是揭露、打击犯罪,排解各种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它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案件的审判结果,关系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关系公民、法人的切身利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也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近些年来,我省的司法鉴定工作有了巨大发展,鉴定的业务范围逐步拓宽,鉴定机构和人员大量增加,需要进行鉴定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这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的客观反映。但是,随着社会对司法鉴定需求的增加,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问题暴露得也越来越明显。根据群众的大量反映和我们的调查,当前我省的司法鉴定工作确实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员的从业资格缺乏明确的标准和严格的管理,机构设置比较混乱。有的鉴定机构未经任何批准手续和资格认定就组建起来,鉴定设备和技术手段不符合要求,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也不够,挂起牌子就承揽业务。二是缺乏严密的鉴定程序和操作规程,鉴定的随意性很大。有的受拜金主义的支配,当事人只要给钱,要什么鉴定就出什么鉴定,使错误鉴定屡见不鲜。三是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相当普遍,严重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通过调查了解到,我省各市(地)的司法机关中,都有一些多次鉴定的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件中,针对同一事实,有的有三、四份鉴定,有的甚至有七、八份鉴定,互相矛盾,各持一说,使审判人员无所适从,难以采信和决断,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延误了诉讼时间,同时也使当事人到处奔波,重复缴纳鉴定费用,增加了经济负担。
对于司法鉴定中的上述问题,人民群众和司法机关早有反映,有关的领导机关也有所察觉。我省在前几年曾由省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法医鉴定领导小组和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人体伤害和精神病鉴定的指导和协调,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由于这两个组织不是法定的,所调整的鉴定面也比较窄,因而起的作用不够大,司法鉴定中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