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8:02作者:李天扬老师
(7)关于重新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已有鉴定再次进行重新鉴定是允许的。但在重新鉴定中出现的问题较多,突出的问题是不必要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在调查中发现有的案件的鉴定多达六、七份,使审判机关对多个鉴定结论无所适从、无法适用。同时,也加重了当事人承担鉴定费用的经济负担。有的鉴定久鉴不结,案件久拖难判,激化了社会矛盾。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规定:“重新鉴定可以进行两次,两次重新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省司法鉴定委员会作终局鉴定。”
(8)关于文证审查的效力问题
文证审查就是审查文字证据,是指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鉴定书、检验报告等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审查。但对该文证审查意见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无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内部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根据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文件的精神,条例作了如下规定:“文证审查意见书一般不作鉴定结论使用。但是,对不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或实体检验,且技术性证据材料真实充分,能做出正确判断的,可以作为鉴定结论使用。”这样规定可以解决那些实物已经丢失、尸体已经火化等重新鉴定无法进行、致使案件久拖不结的问题。
(9)关于鉴定时限
我国法律对司法鉴定尚没有鉴定时限的规定。实践中司法鉴定久鉴不结的现象时有发生,往往影响了诉讼时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创设了我省的司法鉴定的时限制度。首先在总则中,把时限制度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定下来。在分则中根据鉴定的不同类型、鉴定的难易程度等都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补充鉴定、文证审查、物证鉴定规定为7日;司法会计、重新鉴定等规定为15日;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和精神疾病的重新鉴定等规定为1个月等等。
(10)关于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管理,增强其责任感,避免给当事人因错误鉴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贯彻错鉴追究制度,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条例草案创设了第七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的各种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就保证了本条例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