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4:19作者:三水老师
7、安徽省明确提出,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等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充电桩。
8、从2015年起,合肥、芜湖市公共服务领域每年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应不低于30%。探索开通城际间新能源汽车客运专线,不断增加营运路线和规模,并逐步向全省范围扩展。
9、从2015年起,省本级及合肥、芜湖市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逐步扩大应用规模。
安徽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售后维修以及电池维护与回收等领域。各地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引导商业场所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鼓励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省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探索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有效模式,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置和循环利用体系。
安徽省将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等服务,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并推广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
以下为全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