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6:38作者:王新老师
(四)对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设备及设施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通过本部门政务信息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大众传播媒介使用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准确、全面、客观,并注明出处。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五十三条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法律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
(四)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按照地域管辖、就近便民的原则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劝谕;
(八)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
(九)推动跨境消费争议解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反映、查询并提出监督建议。被查询、建议单位应当自接到查询、建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向人民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不收取费用,其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十五条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披露消费者投诉情况和公布典型案例,应当合法、客观、公正。
第五十六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省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收集证据,查阅记录、档案,约谈当事人,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