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6:25作者:李天扬老师
(六)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相关部门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发情况;
(七)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并发表独立意见;
(八)对损害或者有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进行约谈,并可以邀请媒体参加;
(九)推动跨区域消费争议解决,促进信息互通共享;
(十)就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事项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
(十一)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需要,每年对若干个行业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信息,帮助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第五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的投诉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式试验,并公布结果。
第五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的情况信息,应当合法、客观、公正。
第五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采用书面形式查询的,应当写明查询事由和要求答复的问题。
被查询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查询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被查询单位拒绝接受查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向被查询单位的上级机关反映,也可以公开披露、批评。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