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6:11作者:李天扬老师
因消费者逾期未支付费用,公用服务经营者加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最高不得超过消费者逾期未支付费用的数额。
第四十一条(通信业)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
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第四十二条(餐饮业)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洗染业)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造成衣物变形、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美容美发业)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材料和器具,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服务效果及注意事项。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美容服务的,不得开展任何医疗技术项目。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开发建设)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准确地址、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配套设施、交房日期、单价、总价、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等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退房、赔偿损失: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二)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
(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选址、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饰装修标准的;
(四)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迟延,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五)房屋已设定抵押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或者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以及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事实的;
(六)超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期限一年,由于经营者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