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09:37作者:王新老师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12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省长陈豪
2015年1月5日
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对相关投诉、举报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