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09:37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七条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说明。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确定并公布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公众意见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调查登记过程中调取材料、了解情况时,被征收人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并提供书面材料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范围房屋调查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
(二)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批准文件;
(四)房屋征收范围、规模、期限;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七)征收补助或者奖励条件和标准;
(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选房方法;
(九)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方式;
(十)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期限;
(十一)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改建意愿,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启动旧城区改建。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