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云南省黄标车限行区域(2)
更新时间:2018-06-15 09:00作者:三水老师
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四)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对淘汰黄标车给予财政补贴;省财政对淘汰力度大、完成任务快的地方给予奖励。
(五)采取财政补贴、宣传教育、严格管理与区域限行等措施,加强黄标车及老旧车等高污染机动车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登记管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严格按照规定强制报废。对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含转移登记转入、变更登记转入)。距强制报废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州、市行政区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告知其所有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
(二)严格通行管理。昆明市要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有条件的县级市也要逐步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由公安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确定限行方案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公安、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确保限行制度执行到位。
(三)严格营运管理。每年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未取得绿色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四)严格检验管理。加强机动车安全、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对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五)严格经营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回收工作纳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体系,确保依法回收拆解;严厉打击“假淘汰”、非法回收拆解和非法交易二手车的行为;禁止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回收拆解,坚决取缔二手车非法交易的“黑窝点、黑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由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公安厅、环境保护厅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治理淘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工作,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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