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09:33作者:三水老师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0〕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
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依法依规分配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二)留地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文件的规定,按6%的比例预留被征收土地,作为被征地单位发展第三产业建设用地。
(三)社保安置
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社保部门负责统一使用,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四)住宅安置
对因征地需拆迁的被征地农民住宅,市政府将按照城市建设规划新建农民住宅小区,妥善安置因征地被拆迁的农民住宅。
六、本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政府实施并落实,具体实施和落实情况经许昌市国土资源局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