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08:51作者:王新老师
(五)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黄标车回收拆解管理,对已淘汰的车辆必须交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移转买和私自进行拆解处理;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拼装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拼装车“黑窝点”、“黑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淘汰黄标车政策措施,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落实有关要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情况汇总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对本地淘汰黄标车工作负总责,要摸清底数,细化措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环保部门负责加强源头管控,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研究制定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外地转入车辆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完善限行政策,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加大路查路检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报废监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研究制定营运黄标车《道路运输证》核发控制管理办法。商务部门要会同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完善回收拆解设施,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报废车辆收购经营手续。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会同商务、交通运输、环保、公安等部门制定淘汰黄标车补贴奖励办法。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尾气检测机构的计量检定与资质认证管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证许可管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有关治理淘汰黄标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监察部门负责加强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市财政、商务、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健全工作机制。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协调调度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利用科技手段,建立机动车注销登记、尾气检测、安全检验、回收拆解等数据库,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构建协调一致的信息反馈发布平台,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将淘汰黄标车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格兑现奖惩,对因工作不力、推诿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履职,或者篡改、伪造有关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