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08:51作者:王华老师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登记管理。全市范围内,对达不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不得办理外市转入登记业务。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强制报废。对距离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业务;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二)严格通行管理。10月底前,出台《焦作市城区黄标车限行管理办法》,在中心城区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2015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和国道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2016年年底前全市城区和县(市)城区、建制镇及周边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依法发布黄标车实施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加强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和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的执法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罚款并对驾驶员实施违章记分,但当日被处罚后不再处罚第二次。各县(市)结合实际情况划定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
(三)严格营运管理。每年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四)严格检验管理。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未列入免检范围的大型车、老旧车、黄标车等车辆特别是对大中型车辆、危险品车辆、校车,列为监管重点,严格执行环保检验标准,不得放宽标准、降低要求,对尾气不达标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严格机动车检测过程管理,每年开展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整顿违规检验机构,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其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