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2:56作者:王华老师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结合我市商品房库存偏高、保障房分布不均、安置房需求较大的实际,本着整合需求、合理配置、打通通道、群众受益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市委三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实施“1661”发展战略和“3659”脱贫攻坚方略,按照整合房源、主攻减量,统筹需求、用好增量,同向发力、去化存量,多措并举、控制总量的工作思路,全面打通商品房、保障房和安置房转换通道,着力去除商品住房库存,满足各类保障安置住房需求,努力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忻州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通道。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将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和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以货币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为辅,确需提供实物保障的,房源要通过商品住房配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和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二)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打通商品房与安置房通道。
要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作为房地产去库存的重要渠道,调整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政策,适当提高货币补偿补助标准和奖励比例,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2016年按省要求要达到50%以上。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和存量商品住房供需情况,采取纯货币补偿、政府搭建服务平台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政府统一回购等方式安置,努力消化商品住房库存。
要认真落实货币化安置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等有关规定,对用于征迁安置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提供安置住房的开发企业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政府回购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