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08:43作者:王新老师
同时,被告人梁某河也通过电话告诉陈某湘,梁某民是其“兄弟”,如此闹下去也不是办法。陈某湘鉴于梁某河等人在新坡镇一带的势力,只得同意梁某民的要求,将当时其沙场销售价格为每车人民币230元的河砂以每车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民,梁某民每月可买十车这样的低价河砂。之后,梁某民仍不满足,又要求陈某湘同意赊账拉沙,拉够十车沙子再付一次钱,陈某湘无奈只能答应。梁某民于2010年10月份左右在拉完第九车河砂后,就不再到“蛟龙”沙场拉沙,赊欠九车河砂的钱款也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梁某民从2010年初到“蛟龙”沙场强迫以人民币150元/车的低价购买河砂至2010年10月份。
开设多家赌场牟利
2009年开始,被告人梁某成伙同同案人杜某红、吴某弟(均已起诉)、邓某富、杨某、“阿太”、“么芳”(均另案处理)、林某海(已死亡)等人先后在海口市琼山区高登里二横路15号、府城镇文化宫后一居民房内等地轮换开设以牌九为赌博工具的赌场。
赌场主要以“抽水”的方式盈利,梁某成利用其承包经营海口市府城镇文化宫停车场的便利为赌客免费提供停车位,并安排被告人周某进入赌场负责望风放哨、看守大门等工作。2010年10月23日该赌场被海口市公安局云露派出所捣毁,被告人梁某成在赌场营运期间共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同时,被告人梁某自2006年起,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海口市府城镇、遵谭镇、新坡镇等地开设赌场牟利。
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2009年,同案人陈某仲(已起诉)购得一把自制的双管钢珠手枪,并藏匿于其与被告人周某合租的房内。期间,周某多次持有并使用该枪。
2009年一天下午,周某与被告人梁某推、冯某光、王某敬等人得知梁沙村河段有采沙船在采砂,便商议扣下该船以敲诈老板的钱财。为此,周某从家中取来上述手枪,其他人准备了刀具,共同赶赴南渡江边,并威逼在江边作业的辛某军驾驶小船将周某、梁某推、冯某光、王某敬等人送至采砂船上。
在船上,周某将该枪交给梁某推携带。当辛某军驾驶的小船接近采沙船时双方发生争执,梁某推持枪射击对方,对方开枪还击。辛某军见此驾驶船逃回岸边,周某等人逃离现场。事后,梁某推将枪还给周某,周某带回出租屋后交还陈某仲。
2011年初某晚,被告人周某及同案人梁某河、冯某光等人到海口市龙泉镇雅咏村村民“羊仔”家吃“公期”。席间,周某因琐事与黄某(绰号“金龟子”)发生争执,周某随即掏出上述手枪顶住黄某的脖子威胁恐吓黄某,后被众人劝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