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09:28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计划安排优先。在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意愿的基础上,积极鼓励选择货币化安置。玉林市人民政府确定年度计划目标任务时,优先统筹安排货币化安置比例大的市县和项目。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同等享受各级资金补助和国家开发银行优惠贷款政策支持。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用地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将尚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应依法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
(四)信贷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所需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专项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对货币化安置比例大的项目优先安排使用金融机构专项贷款。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各开发园区管委是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规范操作程序。要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强力推进;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多、房地产市场长期供大于求的县(市、区),应尽可能的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主要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
(二)优化服务。要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要建立并及时更新可用作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商品房项目平台,引导资质优、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实施统一管理。通过搭建平台或小型房源推介会的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选择购买。也可采取预订服务,以单个棚户区改造项目为单位或全辖区统筹,根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居民安置需求,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公开选定若干商品房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支付订金锁定房源的方式,以较市场售价优惠一定幅度的价格向开发建设单位预订一定数量房源,供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选择购买,为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程序、便捷申报购买存量商品房创造条件。
(三)加强监管。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关政策法规,公开申请程序,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规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