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09:28作者:王新老师
3.棚户区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的,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房屋征收部门应采取公开竞价、集体团购等方式为被征收人争取购房优惠。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由征收人直接向开发企业支付购房款,以抵扣被征收人安置补偿费用,购房款与安置补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征收人、开发企业和被征收人按事前协议予以结算或支付。
(六)对选择“征收人购买房源进行安置”,要做好以下工作:
1.征收人应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选择相对适宜的存量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征收人购买房源进行安置具体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棚户区改造采用以购代建方式进行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65号)有关规定执行。
2.征收人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公示安置房源。在实施过程中,征收人要结合入户调查情况,根据被征收人的货币化安置选择意向确认书,在征收协议签订前公开透明的择优确定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存量商品住房,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
3.征收人要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择确定房源购买方案,与房源提供的开发公司签订购买协议,并形成最终的安置方案。
4.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过程监督,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人购买房源进行安置全过程信息公开、阳光操作。
六、支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优惠。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以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的住房视作首套房,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棚户区居民使用货币化补偿款购买住房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二)财政资金支持。自2016年起,自治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奖励资金分配对货币化安置比例大的项目予以倾斜。自治区专项补助和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对货币化安置比例大的项目也可以适当奖励。玉林市本级和各县(市)可统筹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奖励资金分配也对货币化安置比例大的项目予以倾斜。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还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偿。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玉林城区棚户区改造按项目管理归属原则,落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奖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