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09:22作者:三水老师
第三十五条 拆除在国有土地上农业人口的住宅房屋,其安置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原使用人系独生女子户的,但独生女子已结婚的除外;
(二)原使用人中有符合晚婚条件已领取结婚证,双方确无结婚用房的;
(三)原使用人的配偶一方在外地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有正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和留学生;
(二)按规定户口迁往所在单位、学校,而无住房的,住单位集体宿舍的;
(三)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学校的学生;
(四)原有正式户口,现正在劳动教学或拘役、服刑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予计入安置人数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