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4:23作者:王新老师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人生在世,谁没有点病痛的,因此在工作中病假是不可避免的,不过有的单位一请病假就把当天工资全扣了,因此劳动者要清楚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阅读延伸】
王某某在一家贸易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多年,每月3000元。合同已续签多次,最后一份合同签至2007年12月底。
2007年1月的一天,王某某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看病,医院开出一周的病假单,因身体仍未见好,王某某连续向公司递交了一个月的病假单,直至身体状况好转。
一个月后,王某某到银行刷卡时发现打进工资数为2100元。王某某认为2006年公司的平均收入是4000元,根据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可得病假工资2800元,现公司少发了病假工资,应当补回。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某向区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差额。
【庭审答辩】
仲裁审理中,王某某称,据了解公司2006年的为4000元,其中包括奖金等在内,所以病假工资的发放应以此为计算基础,现在公司少发了自己的病假工资,应当补发。
公司辩称,公司有时根据经营状况发放奖金或者过节费等,但不是职工的固定月工资,是属于月工资外的一块收入。王某某将奖金等收入一并纳入病假工资内,以此为标准进行计算并不妥当,其在公司工作满八年,公司按照国家有关病假规定的计算方法对其支付病假工资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