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6 16:08作者:李天扬老师
参考案例: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咨询:我单位很想同一个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但又不想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请教单位应当怎么办?
2008年底,单位和应红丽签订了为期二年(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这期间,应红丽工作认真,为人正直,口碑也不错。到了2010年底,单位与应红丽又续签了为期两年(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现在单位和应红丽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再签劳动合同就属于第三次了,应红丽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既想继续留用应红丽,但又不想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想出两招儿:第一,在与应红丽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中,注明合同期续订5年;第二,如果第一招儿不行,那就与应红丽协商,把第二次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变更为六年或七年,按法律规定这样就算变更劳动合同,可避免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
既然想与应红丽续聘,那为什么又不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该单位领导怕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不能辞退,万一单位效益不好,到时候就得养起来,这无疑会成为单位的负担。
专业法律工作者首先分析了单位的上述做法是否合法,还特别指出: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解除或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连续两次订立”,是指连续两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签订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本案中,该单位分别于2009年1月、2011年1月两次与应红丽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构成“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单位想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从法律上讲是不可能的。
对于单位领导担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承担更大风险的顾虑,专业法律工作者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把双刃剑,在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更便利管理员工的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只要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或者变更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