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4:16作者:王新老师
4.退耕地还林补助
2014年我省原已实施的退耕还林已经补助到期,国家不再补助,现只有完善政策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9号)和《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云财农〔2008〕190号)等文件。
补助期限和范围: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补助对象和标准:实施退耕还林退耕户,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5.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补助范围: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技术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项目建设以退耕还林集中区为重点,重点覆盖退耕农户。
补助对象:以退耕还林区为重点、重点覆盖退耕农户。
补助标准:农村能源建设(沼气池中央专项资金1000元/口,省级财政补助1000元/口;节柴炉专项资金补助100元/眼、太阳能1000元/户、微小水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