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7作者:才子老师
第八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
(二)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能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经过县级以上总工会培训合格,取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
第九条 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执行国家有关劳动者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规定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三)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权益保障集体协议的情况;
(四)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工资标准等有关劳动报酬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七)执行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八)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九)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十)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的情况;
(十一)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十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向工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工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工会应当登记受理,及时处理并反馈。
在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工会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对举报和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交涉未果的,可以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移送,要求依法处理;镇(街道)以上的工会、经济开发区工会、产业(行业)工会也可以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入本辖区、本产业(行业)的用人单位,履行监督、调查职责。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工会移送的案件时,可以邀请工会派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