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2作者:李天扬老师
遇国家有关政策重大调整、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原工资集体协议的执行或导致工资集体协议不能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工资集体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修改、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协议、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报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工资集体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工资集体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终止。
(七)协商的争议处理
协商双方或其中一方对因无故拒绝协商或者因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发生的争议,可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同级地方工会及时组织企业协商双方代表进行调解。协商双方因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处理。
(八)协商试点的领导
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是企业工资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级工会要积极配合,搞好指导协调,及时解决协商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条件,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原则上已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地区,今年都要选择12户具备条件的企业率先开展试点。开展试点的地区应及时总结经验,将试点工作的进展、作法以及遇到的问题报告给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