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2作者:李一老师
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和陈述权,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或采取过激行为。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正当劳动权益应予保障。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五)协商的程序和方式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协商双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要约的一方应向对方提交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意向书应写明准备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直至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企业或工会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应有书面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
协商前,双方均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要广泛搜集、掌握协商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情况(包括国家和省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实现利润和税金、所有者权益、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增值率、工资利税率、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同行业主要竞争对手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等)。双方都有及时向对方提供相关情况、数据和资料以及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六)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审查
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由双方共同或其中一方起草工资集体协议草案。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一式3份及说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登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企业工资集体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内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和协议签订程序等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经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工资集体协议,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告。企业依法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对协商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均须认真全面履行。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方面的标准,不得低于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