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0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完善制度,加强对参保人员档案的规范管理,保证参保人员档案内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工种情况等原始记载内容准确、清楚,保证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蓄意更改参保人员档案的,暂停其退休手续办理,责令档案保管单位恢复档案原貌。再次申报时须附有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关于参保人员档案更改和恢复原貌的情况说明及再次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正式报告。
因档案丢失、损毁、涂改等原因造成无法认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从2016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