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12:00作者:王华老师
1?特殊工种严格按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种目录执行,严禁扩大范围,严禁不同行业企业之间比照执行。
2?特殊工种的认定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本人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情况记载不清楚的,应当通过提供工资表、特殊岗位津贴费补助表等能够说明情况的相关原始材料予以证明。
(三)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参照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含视同缴费),且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性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手续。
(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达不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休条件。
第五条 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三章 退休手续办理
第六条 为保证符合条件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及时办理,提高工作效率,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在申请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前申报预约,并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前认真组织做好档案初审和《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的填写工作。
第七条 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按基本养老保险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市、区)负责办理。县(市、区)办理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手续前须报经省辖市审查同意。
第八条 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包括特殊工种退休、病退),按基本养老保险隶属关系分别由省或省辖市办理。
第九条 省直管县(市)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由当地直接办理;提前退休(包括特殊工种退休、病退)手续办理前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
第十条 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指导,定期对县(市、区)退休手续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对各地退休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