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8 03:50作者:李一老师
四、全面协调,重点突出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者之间是四位一体、不可分割的关系,只谈其中一点而不及其余,都是不科学、不全面的。同时,法治建设也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新十六字方针准确把握了这一点,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重点问题作出提示。 “科学立法”,表明立法活动必须不断提升其科学化品格。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即为“良法之治”。由此可见,良法是法治实现的基本前提,立法是执法、司法、守法的逻辑起点。“科学立法”的目标,正是为了制定出优良的法律。结合我国国情,这需要做到: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这是我们完善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第二,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具体地域和场景出发,地方立法尤其要突出地域实情和特色,坚决杜绝“一刀切”。第三,总结立法实践中的宝贵经验,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的统一。
“严格执法”,这是针对当前执法不严导致法律形同虚设等情况,所提出的新要求,是法治实现的关键。需要执法主体牢固树立服务理念,深化对社会转型时期管理职能转型的认知,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行政行为要规范化,法定程序要落实到位,否则应严格依法处理。如果行政执法不能严格依照法定正当程序,恣意侵犯个体权益,社会必将陷入恐惧、慌乱和无序。
“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活动的合理期望,是法治实现的防线。英国哲人培根在《论司法》中明确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可见,司法公正极其重要。为确保司法公正,我们必须依法独立开展司法审判和检察工作,让司法成为真正的司法,让司法回归司法。确保法律诉讼程序的正当,同时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积极发挥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功能。
“全民守法”,是法治实现的基础,重点强调了“全民”。一个“全”字,生动地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法律平等的坚定追求;一个“民”字,形象地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具体化的“公民”。要实现全民守法,既需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需要更多的促成条件,如抓好法治宣传和教育,创新普法机制,开展多样化普法形式;加大力度培养法律职业群体,为法治建设提供充实的后备军;鼓励高校和社会组织开展法律常识教育,将法律常识融入社会生活等,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