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0:11作者:王新老师
对纪检部门来讲,严管要用好“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了实现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纪委要用好“四种形态”,从严监督执纪,这不仅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更是对领导干部的关爱。过去,纪委对待领导干部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不当回事;一种是等“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算总账”,让一些领导干部一夜之间从“好同志”变成“阶下囚”,这种“要么不出手、出手就很重”的做法对领导干部来说很难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包含领导干部在违纪上所有的可能程度,从而让纪律处分更加恰如其分,不会要么偏轻,要么偏重。有了这“四种形态”,领导干部犯了什么错,都可以依照相应形态对照处理。错误程度不同,处分的程度就不同。对犯了小错误的领导干部给予轻处分,可以让其深受警醒,从而悬崖勒马,而对别的同志来说,也能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运用好“四种形态”,各级纪检机关必须勇于担当,依纪监督、从严执纪,时刻做到以纪律为戒尺,对领导干部的任何苗头性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置。只有这样,才能防微杜渐。
“严管”是对干部最大的关心与爱护,在对党员干部的管理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时,在严管的过程中也绝对不能忘记对干部的关心,该肯定工作的要大张旗鼓地肯定,该批评的要直言不讳地批评,指出整改方向。要做到教育与处理并重,表扬与批评并重,奖励与处罚并重,经验与教训并重,让干部觉得工作有搞头、有盼头,真正接受“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
2016《党风廉政建设热点辨析》读本心得体会(2)
“太讲原则”是缺点吗?
有一种说法,党员干部“太讲原则”是一种缺点,认为党员干部做事要圆滑一点,大事讲原则,小事可以不讲原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得去,求得一团和气才好。比如在年终干部考评时谈话,很多同志在谈干部的缺点与不足时,说某某同志太讲原则了,不容易变通,说话太耿直了,容易得罪人,等等。
党员干部“太讲原则”是一种缺点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所谓原则,就是观察分析、处理问题时所要遵守的准则。原则是人们说话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是为人处世的根本。敢于讲原则,是共产党员保持纯洁性的内在要求,是共产党员永不消褪的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