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18:26作者:李天扬老师
其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施阳光行政。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仅有利于减少腐败行为,也有利于全社会对官员不作为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官员更加积极作为和主动作为。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让政府官员习惯于在阳光下施政、在阳光下执法;要避免选择性公开,坚持全方位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其三,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落实。绩效管理是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引导公众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有效工具。绩效管理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政绩考核,更不同于一些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搞的评比表彰活动,而是通过“绩效计划、绩效执行和监控、绩效评估、绩效反馈和结果运用”形成政府工作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的闭环:事前能够明确规定好政府部门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怎么做,事中能够知道政府部门实际在做什么和怎么做,事后能分析研判出政府部门做得怎么样以及下一步如何改进。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绩效管理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推崇,至今仍在政府管理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各级党委政府的督促检查、效能监察等工作的开展,对于提高政府效能、规范政府行为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新形势下这方面的工作仍需强化和提升。要通过绩效管理改进和完善我们的督促检查和效能监察工作,并在开展绩效管理的同时,尽快配套建立起绩效问责制度。绩效问责不同于传统的党纪、政纪或法纪方面的问责,两者的性质不完全一样,问责形式也不尽相同。比如,约谈、督促整改、绩效结果公开等,就属于绩效问责的范畴,而不属于党纪政纪问责的范畴。因此,要对官员不作为进行合理区分和理性分析,如果将所有的官员不作为现象都简单地斥之为“也是一种腐败”,无疑会造成腐败现象扩大化,也无助于系统解决官员不作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