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12:52作者:王新老师
其次,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一种物质文化建设,即它是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步积累形成的、以客观有形状态存在的一种物质文化环境,凝聚着法院思想文化、体现着法院建设成就和廉政文化的品位。
再次,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一种制度文化建设,即它是约束法官司法行为的规范性文化,基本上是以廉政制度或纪律规范的形式来体现的,是人民法官恪守职业道德、实现公正廉洁高效司法的重要保障。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通过建章立制,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形成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等制度体系,从而构建保障和规范司法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最后,法院廉政文化建设还是一种礼仪文化建设,“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即要求法官严格遵守业内、业外各项司法礼仪,包括在语言、服饰、仪容、举止等方面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不仅能促使法官们自觉公正、为民、廉洁、高效司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信服司法公正,有利于维护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这是法律精神和廉政文化建设对法官内在要求的外在表现。
当前人民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廉政文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具体表现在:
1、重视思想、物质、制度文化建设,轻视礼仪文化建设。忽略了礼仪文化在廉政文化建设中的重要性,对礼仪文化要求得少、执行得不严,不仅使当事人或社会公众易对法官公正廉洁执法产生怀疑,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院自身廉政文化建设的成效。
2、体现法院特色的廉政文化建设长效机制未能真正建立。表现在:一方面,多数法院健全落实各类廉政制度,但未能制定统一明确的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方案,主题教育活动虽然多,但活动持续时间较短,且侧重点不一,缺乏连惯性;另一方面,在廉政文化建设活动中,唱主角的依然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其他部门的干警通常是被动参与到廉政文化建设当中来,缺乏主动参与的热情;无论是法院内部,还是法院与外部,资源优势互补的工作“合力”尚未真正形成。
3、对廉政文化建设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现实中,少数法官思想认识不到位,片面认为抓廉政文化建设是领导层、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己无关,只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行,因此对于廉政文化教育活动呈应付状态,流于形式;也有的法官认为,只要自己精通审判业务,就不会存在司法廉政方面的问题,也用不着经常学习廉政文化;还有的法官认为,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很抽象的工作,难以看到成绩,尽管廉政教育年年抓、经常抓,但在现实中仍然不能根本杜绝有人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