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7 09:25作者:李一老师
2016年11月21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对全国各地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这是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师生生命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面对涉校、涉生的不安定风险因素趋于多样化、复杂化的现实情况,针对学校的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还存在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法规制度不完善、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措施保障不充分、事故处理能力不适应等诸多问题,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学校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防控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指导,在学校内外安全保障压力增大的情况下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暂行办法》内容解读
《暂行办法》共五章十九条,对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防控工作的督导内容、督导形式以及督导结果运用,都进行了全面规范。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针对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的依据、主体目的和坚持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内容,清晰地说明了“督什么?”,从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到预警防范、教育演练等五个方面一一明确,全面涵盖了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内容,同时,突出重点,对近几年备受社会关注形成热点的问题进行重点督导检查,很好地诠释了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精髓,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确保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思想和指示精神。
同时,明确指出了“督导谁?”,强调督导重点在“督政”,对象在政府和部门,侧重检查政府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以及各职能部门主体、监管职责的履行,从而促进学校压力的减缓,强化政府支持、服务的提供。
第三章组织实施,专项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从责任督学的日常监督检查,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学校的系统自查,最后统一到国家的实地督导抽查,呈现出层层负责、逐级上升的清晰脉络,体现了专项督导日趋完善的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工作流程。
同时,专项督导报告的社会发布,体现了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必将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而督导建议的整改落实,又是学校安全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第四章结果运用,建立专项督导结果问责机制,把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重特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依规展开调查处理,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学校安全工作的关注,强化了各职能部门相关职责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