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09:25作者:三水老师
(五)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秩序,各学校校长为落实招生秩序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学校不得接受外来招生单位的宣传,及时制止本校教师代为学生集体报名等违规行为。如有发现,除追究教师责任外,还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各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按照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抢揽生源;严禁不报计划乱招生;严禁超规模招生、超班额编班;严禁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儿童入学;严禁抢注学籍,重复建籍;严禁出现人籍分离。小学坚决杜绝招收不足龄学生;初中严禁招收非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在接收学生报名时,要在山东省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上按照学生的身份证号、小学学籍号和姓名等信息严格验证学生身份。民办学校严禁在规定时间以外、在起始年级以外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严禁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否则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严肃处理。
(七)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4号)要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学区、片区招生,不得跨学区、片区招生,不得组织招生入学考试,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公办学校提报的新生学籍注册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凡是属于未经批准,超出学校招生服务范围,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民办中小学跨市、县(市、区)招生的,应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步,并在新生报到后2周内将招生名单报送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八)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招生过程中,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报名人数超出招生计划的学校,在进行电脑派位时,应请公证处作公证,并邀请教育主管部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公开进行,保证结果公平、公正。
(九)加大查处力度,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接收择校生、提前组织报名录取、虚假招生宣传、违规收费乱收费等行为。按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的要求,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分,对于擅自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全市中小学招生期间,市教育局将对我市义务教育学生入学工作进行检查,并接受群众举报(基础教育科:8245532、8245525;职成科:8245558),严肃查处违规招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