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09:09作者:才子老师
四、保障特殊群体平等受教育权利
1.做好外来务工落户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畅通进城务工落户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通道,设立定点学校。按照相对就近、由近及远原则,合理划分定点学校的入学范围。实行定点学校片区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定点学校可与周边学校实行联动招生。凡符合《枣庄市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办法(试行)》(枣政办发〔2013〕21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18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枣政发〔2015〕16号)等文件规定的学生,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中小学不得拒收。
2.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回原籍子女入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对于符合条件,学校仍有接收能力的,学校不得拒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家长工作调动、外出务工人员回原籍,未在户籍所在片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回户籍所在地升入初中,须由原毕业小学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学籍证明,提供全国学籍号,到户口所在地辖区学校申请入学。
3.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区(市)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村(居)委会的联系,全面掌握辖区内留守儿童状况,建立留守儿童管理档案,将留守儿童信息纳入学籍管理平台,对其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建立与其监护人或代理监护人联系制度,动员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制定关爱留守儿童帮扶措施,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各项资助政策,保证留守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每个学生不因贫困、学困而辍学。对失学在外要求回原籍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辖区学校不得拒收。
4.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认真落实《枣庄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枣政办发〔2014〕51号),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建立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等其他教育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优先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歧视和拒收。
5.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工作。按照《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鲁政联〔2012〕1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免交书本费,对寄宿学生由学校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在校就读期间,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上的帮助,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