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08:27作者:王新老师
(四)加强政策性照顾生审核。按《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及时公示审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应创造条件,积极解决在我市工作居住的港澳籍人员子女入学问题。
(五)做好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积分入学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区按《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珠教〔2014〕4号),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资料核查、积分计算工作,公示符合资格名单,公布学位安排结果,积极稳妥处理群众信访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逐年提高其就读公办学位比例。
(六)关注困难群体促进教育公平。按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防流控辍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4〕2号),积极做好当地困难群体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留守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孤儿的教育问题,努力为困难群体子女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各区应视学位情况,有序安排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非我市户籍学生入学事宜。
(七)加强入学材料审核。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学位。属于积分入学的,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位。已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
(八)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有关问题的意见》(教政法函〔2013〕1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民办学校要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自行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笔试,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不得设置学前班。各区要积极扶持民办教育,推进民办学校标准化建设,认真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宣传资料的备案工作,及时在教育部门网站公布招生方案。为衔接全国学籍系统,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逐步将民办学校纳入全市义务教育招生系统。
(九)均衡分班,规范办学。严格执行我局《关于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分班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4〕35号),做好学生阳光分班、均衡编班工作,保障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生注册报到后,直接由招生系统生成学籍数据,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十)加强廉政建设实行阳光招生。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公示政策性照顾生、积分入学名单。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对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及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