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22:38作者:王新老师
2.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
2016年民办初中学校的招生按《黄埔区教育局关于核定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的通知》(埔教〔2013〕18号)的要求执行。2016年的新生班级人数为每班不超过50人。
(三)初中招生工作日程表
日期工作内容
4月15日召开小学升初中工作会议
5月6日1.区教育局中教科办理跨地段生、外地返回黄埔区升初中的学生审核
2.办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审核
5月19-20日各小学完成升中报名工作,上交移交名册及电子版到区教育局中教科
5月16日初中体艺特长生招生学校组织专业测试
5月26-31日初中体艺特长生录取名单公示
6月8-13日体艺特长生录取名单公示、电脑派位学生网上填报志愿
6月25日体艺特长生报到注册
7月3日前各小学填好移交名册中的小学毕业成绩并发送电子版到区教育局中教科
7月14日电脑派位
7月15日初一新生报到注册
三、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加强小学入学地段划分和初中招生计划管理,妥善解决集体户、拆迁户,租住户和随祖辈居住的适龄儿童就近入读问题。
(二)违规招生行为及其处理
严格执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15〕11号中对违规招生行为的处理办法。
(三)各中小学要以大局为重,服从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任何小学、初中学校不得违反招生政策拒收本校对口地段学生。对本校服务区内学生的学位安排,因特殊情况无法解决,学校应主动向区教育局汇报,由区教育局组织协商解决,一些难以界定的个案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关政策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学校服从安排。
(四)加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范围和条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具体条件见附件)。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区教育局审核并公示,并由区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就读,并且免收借读费。
(五)积极做好我区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妥善解决无自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失业家庭、拆迁户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
(六)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经医院或智力检测中心诊断为中度、重度的六岁或六岁以上的智力障碍儿童可到黄埔区特殊教育学校-广州市黄埔区启智学校就读,地址:黄埔区广江路398号。
(七)认真执行《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黄埔区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埔府〔2015〕2号),高度重视、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做好来穗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八)学校必须在确保所有地段生学位的前提下,才可招收少量普通借读生,但不得突破招生计划。同时加强对普通借读生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收费规定。
(九)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的要求,按《黄埔区教育局关于核定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的通知》(埔教〔2013〕18号)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民办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的第7天起方可接受报名和招生。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民办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区教育局不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招收插班生、转学生要严格执行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学籍手续;凡未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将不予验发毕业证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新生入学实际缴费严格按照《广州市民办教育收费测算方法》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区物价部门批准,报区教育局备案,不得超出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范围。
(十)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招生秩序,未经区教育局同意,任何校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校园内作招生广告宣传,特别是学校和班主任不得向他们透露学生住址及联系电话,发现违规行为,学校领导要及时制止,制止不力的或参与者,要追究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处理。
(十一)各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小组成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若发现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领导责任。要熟悉招生政策及有关业务,对家长和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耐心解释,理性化解矛盾。
(十二)新生入学后,各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须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粤教基〔2007〕63号)做好学生编班工作,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向区教育局做好学籍申报、确认工作。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国家、省、市的招生政策调整,将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