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08:38作者:李天扬老师
(4)适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适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就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宅房在本小学服务区。
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适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录取办法,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执行。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安排学校入学。
2.有海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1)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母与他人的共有房、租赁房(含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或非成套房等,而父母双方在老三区及鄞州区、高新区、镇海区内有自有住宅房的;
(2)家庭住宅房已出售或拆迁而户籍仍留在原地未迁出(空挂户口)的;
(3)户籍挂靠在海曙区内某单位集体户口的;
(4)因投亲靠友,临时挂靠等造成人户分离的。
3.特殊儿童入读规定:适龄盲障儿童可以与省盲校联系,适龄聋障儿童可以与宁波市聋哑学校联系,适龄智障儿童可以向宁波市达敏学校报名。各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二)在海曙区有房产的非海曙户籍适龄儿童
在海曙区无户籍但父母有住宅房(产权所有人仅为父母亲),并且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到房产所在的服务区小学报名登记,由区教育局视实际情况安排学校入学。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入学条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申请在海曙区入读小学,其父母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海曙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截至2016年4月30日,与海曙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或取得在海曙的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2)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海曙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截至2016年4月30日,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以上,查验日仍在参保,无中断,补缴无效);
(3)父母双方在海曙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截至2016年4月30日,已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一年以上,查验日仍在按规定办理,无中断。同时持有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
(4)父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超生现象并持有当年度户籍地计生部门颁发的,经暂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的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