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4:03作者:王华老师
【秦淮区】
2017年秦淮区小学新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和《南京市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7〕13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市局关于招生“六不”的要求,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全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要求
1、新生入学政策年龄。新生入学政策年龄应满六周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出生),任何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六周岁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报区教育局批准。残疾儿童入学政策年龄可视不同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2、坚持就近入学原则。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的,可正常报名。原则上每套住房六年内只能安排一名学生在施教区小学正常入学(多胞胎和符合政策的二孩除外)。
(1)属下列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材料的,按正常入学办理。
①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户口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适龄儿童申报户口之日起,即随父母户口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的。
(2)拆迁家庭子女入学报名
①拆迁家庭未安置或未购买新房的,在原施教区小学报名。
②已安置或购买新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到新安置或购房所在地的施教区小学报名。
③所安置或购买新房已交付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由新安置或购房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3)二手房购买者子女入学
①一年级新生入学,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在小学招生报名前一年办好二手房的产权证及户口迁入手续,并实际居住满一年。
②凡在学生学习中途购买二手房的,根据该施教区学额情况安排就读,如施教区的学校学额已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3、特殊儿童入学。各学校要积极做好特殊儿童入学的调查摸底和宣传动员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南京市特殊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相关要求,积极接纳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及肢体残障等特殊儿童少年入学,严格做到“零拒绝”。尊重家长和孩子意愿,妥善安排特殊儿童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依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015〕28号)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公办小学就读,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区暂住地已实际居住满一年(至当年5月31日止),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3)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凭证,或经工商部门颁发的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
(4)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5)出生证及预防接种证等证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携带相关材料到区内有空余学额的指定报名点学校申请报名接受义务教育。待本区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后,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不参加热点学校电脑派位。
5、其他情况。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产权证)不符;集体户或户籍空挂且家庭无房产等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二、公办小学招生
围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学位,通过科学划定施教区、统筹师资流动和名校托管等办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辖区内教育资源均衡布局。继续推行热点学校空余学额实行电脑派位,确保2017年义务教育工作符合教育部、省市相关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