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8 16:38作者:三水老师
(三)全面实行阳光招生
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全面实行阳光招生和阳光分班。各县区和学校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或其他方式将招生政策、招生日程、录取办法、入学资格、报名材料、小学招生片区、未来初中招生片区(2016年6月30日前),以及小学招生名单、初中“阳光分班”结果(2016年8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要畅通招生入学咨询及举报渠道,设置咨询(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方式,及时查处违规招生行为,为学生入学提供全面周到的咨询服务。8月30日前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将辖区内民办初中招生录取名单(含身份证号码)、小学升入公办初中的学生公示名单(含身份证号码)及辖区内各初中新生“阳光分班”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县区在招生前要通过政府教育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四)建立完善违规惩戒措施
违反本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学区划分和变动未按规定程序执行的;
2.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
3.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和特长生的;
4.未妥善安置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的;
5.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及其他乱收费的;
6.未按规定要求办理新生学籍的;
7.未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公开公示要求的。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