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1:10作者:李一老师
2016年安庆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中心,各直属学校、市区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皖教基〔2007〕5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皖教基〔201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安庆市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
神,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办人民满意教育,建设教育名市”为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继续实行公办学校“零择校”政策,推进名校集团化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保障教育的起点公平,加快我市国家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市、区联动,分级管理,共同协作”原则。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下,坚持市、区联动,分级管理,共同协作。市教体局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各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市招生政策,修订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二)坚持“划片、就近、免试”的招生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严格按划片、就近、免试原则招生,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均拥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包括面试)选拔学生,不得以学生的成绩或获奖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或依据,不得招收特长生。
公办学校继续实行“零择校”政策。自起,凡已用于学区(即一所学校覆盖的招生区域)生源资格认定的住房在小学阶段6年、初中阶段3年内,不再作为其他家庭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区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产权证的发证时间须在当年的6月30日前。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推进“阳光招生”,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设计招生工作流程,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管,严格审核新生入学条件,把好新生入籍关,加大处罚力度,严禁违规招生行为。
(四)坚持“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按《安庆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实际常住地认定暂行办法》(附件1),确定学区学校入学。
(五)坚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和城区学生同等对待原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三个一样”(一样就读,一样入学,一样免费)的要求,和城区学生同等对待。
三、招生办法
(一)小学新生招生。小学适龄儿童招生工作由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区教育局和学校要保证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的儿童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未到法定入学政策年龄的儿童入学,若学位有空余,按出生日期排序适当放宽入学政策年龄,并要在校内将此类学生名单公示一周,但不得接收2010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儿童。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各招生学校应严格按公布的学区范围招生,不得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上学。
(二)公办初中新生招生。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优化城区基础教育资源配置推进名校(园)集团化办学方案》,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安庆五中高中部停止招生,初中部改为安庆四中西校区,由安庆四中教育集团统一管理,招生仍按原安庆五中学区进行;安庆二中碧桂园分校改为安庆二中东校区(碧桂园校区),由安庆二中教育集团统一管理,其初中部停招,所属学区划入安庆十四中教育集团碧桂园校区范围。三年过渡期间(碧桂园一期项目学校建成期间),由安庆十四中碧桂园校区在原二中碧桂园分校举办。根据2015年我局对外公告,安庆十六中和安庆石化一中的公共学区取消,并根据两校办学规模和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以大的路街为界,划分原公共学区所属学校范围。其它公办初中学区范围不做调整。
2016年市区初中新生招生由各初中按公布的学区和招生计划(另文下发)直接招生。
程序如下:
1、导出并打印小学毕业生学籍表。小学毕业生学籍表(姓名1)由小学毕业生所属小学负责从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打印并在盖章后发放,每位学生只能发放一张学籍表。若发现有学生持有两张或两张以上学籍表,将追究相关当事人和学校的责任。初中招生学校将其作为入学必备条件之一,并作为学籍注册的依据,严禁个人提留、复制、造假。若学籍表中的家庭住址与报名时提供的实际居住地住址不一致,以报名时提供的实际居住地为准。
2、报名登记。小学毕业生所在小学通知学生家长根据公布的市区各初中学区范围,于7月16-17日持小学学生学籍表、户口簿和房产证等材料原件和一份复印件(附件4)直接到对应的学区学校报名登记。
3、招生学校组织审核公示。招生学校根据各自的学区招生范围和招生原则组织登记、审核,同时校验报名材料原件,于7月23-25日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三天,同时将审核合格拟录取学生名单上报市教体局。
4、市教体局集中审核。市教体局组成联合审核组对各初中上报的拟录取学生名单的报名材料原件进行集中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即批准的新生录取表)下达学校。审核结果下达后,各校方可退还学生报名材料原件,同时将报名材料复印件进行整理归档。各学校依据审批的录取表,于8月8日集中发放入学通知书到小学毕业生所在学校。
5、各初中学校要规范报名秩序,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业务培训,按照公布的招生政策、划定的学区范围、实际常住地认定暂行办法、报名流程,组织新生报名登记。对报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做好答疑工作并及时向协调服务组(由市区两级基教科长和部分学校校长组成)和小学毕业生所在学校反馈信息,切实为新生报名提供保障。学校要做好宣传工作,应将学区范围示意图、报名材料清单、实际常住地认定顺序、报名流程等制成展板,放置或张贴于校园内醒目位置。
(三)民办学校招生。依法支持规范民办学校发展,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意见》(皖教基[2013]10号),严格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切实规范招生行为。
各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招生计划及招生简章须报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凡自愿到民办学校入学的市区小学毕业生,持所在小学盖章的小学学生学籍表,直接到民办初中报名,每生限报一所民办学校,凡兼报两所及以上的将取消录取资格。
市区民办学校的招生报名时间统一为7月9日。对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直接予以录取。对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学校应在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于7月10日上午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按计划录取新生。派位结果当场公布,并及时返还未录取学生的学籍表。各民办学校7月11日上午将录取新生花名册上报市教体局基教科。
(四)特殊群体入学。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各区教育局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和城区学生同等对待,学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市区入读初中的,持小学毕业生学籍表(由流出地小学毕业生学校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学生学籍表正面姓名1打印并盖章后,到市区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区教育局基教科登记盖章),依据《安庆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实际常住地认定暂行办法》(附件1)确定入学学校。
2、留守儿童少年入学。各区教育局要实行留守儿童普查登记制度,把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加强留守儿童接受教育的全程管理。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区教育局要确保“三残”适龄儿童少年按政策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市区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轻度和中度智障的适龄儿童到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4、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入学。安庆市区户口在外地就读小学,需要回市区入读初中的,持小学毕业生学籍表(由流出地小学毕业生学校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学生学籍表正面姓名1打印并盖章后,到市区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区教育局基教科登记盖章),依据《安庆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实际常住地认定暂行办法》(附件1)确定入学学校。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各校要围绕招生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获得社会支持和家长理解。安庆教育体育网(www.aqedu.gov.cn)将及时公布招生信息。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校要将招生政策、招生程序、学校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录取结果、咨询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让学校、社会、家庭、新闻媒体形成共识,努力营造招生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规范招生行为。公办学校应坚持“划片、就近、免试”的招生原则,民办学校要按照免试、自愿、按计划的原则招生。各校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严禁通过考试、测试进行招生,严禁通过培训机构等搞变相招生考试、测试。要严格控制“大班额”,班额原则上小学一年级不超过46人,初中一年级不超过50人,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
(三)加强学籍管理。各区、各校要建立完善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并实现有关信息共享,为基础教育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全面和准确的数据。要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和“公办不择校、同城不借读”的原则,按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做好学籍信息登记、学生转学、休学等工作。要落实好学籍审核、学籍管理责任。
(四)落实责任,严格督查。各区、各校要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要加大查处力度,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随意接收择校生、利用虚假信息报名登记及乱收费行为,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查处、通报。
有下列情形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严肃处理。对公办学校,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民办学校,一经发现要依法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当年招生资格,当年年审定为不合格,并减少次年招生计划,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学区划分和变动未按规定程序执行的;
2.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
3.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和特长生的;
4.拒绝本校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学区招生的;
5.拒绝接收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6.开设重点班、实验班的;
7.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及其他乱收费的;
8.未按规定要求办理新生学籍的;
9.未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公开公示要求的;
10、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
市、区教育局设立咨询、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市教体局基教科5511592,迎江区教育局基教科5426241,大观区教育局基教科5546107,宜秀区教育局基教科5939266,开发区教育中心基教科5337068。
举报电话:市教体局监察室5514248,迎江区教育局监察室5426212,大观区教育局监察室5546617,宜秀区教育局监察室5939251,开发区教育中心监察室5338159。
各县(市、区)教育局参照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办法,并于6月30日前报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附件:1、安庆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实际常住地认定暂行办法
2、2016年安庆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3、安徽省小学学生学籍表
4、2016年安庆市区小学毕业生升学报名材料清单
5、2016年__中学秋季七年级新生审批表
2016年6月21日
附件1
安庆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实际常住地认定暂行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城区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实际常住地的认定
第一条 符合“两个一致”原则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在一起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相一致,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
第二条 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
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房产证地址与其户籍地址不一致的,按照其父母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实际居住地以父母房产证地址为准。
第三条 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实际居住地认定学区。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区,其户口随另一方在本市区并实际居住的,以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套(含两套)以上固定房产,按照长期居住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
3、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有自有房产和私租住房,以自有房产确定学区。
4、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的,若是诉讼离婚的,按其法定监护人的住房所在地确定学区;若是协议离婚的,按其父母原住房所在地确定学区。
5、租住公房。租住公有住房人员能提供公租房证明、1年以上(含1年)缴纳相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无房证明的,按公租房所在地安排入学。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将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6、已入住新购住房暂未办理房产证、户口未入的,凭购房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以居住地确定学区;已购期房的,凭房产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依据期房所在地安排入学,也可参照实际居住地情况,依据实际常住地认定顺序(第四章)确定学区。
7、房屋拆迁户。拆迁后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8、挂靠户。挂靠户是指将适龄儿童、少年(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挂靠在某一亲友或其他户主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属于挂靠户且确无产权住房的,将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9、现役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依据《安庆市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教基[2013]233号)执行。
10、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以及赠与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房等,均不能作为学区房,即不能以此房产作为本学区入学依据。
第二章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际常住地的认定
第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城区户口,跨省、市、县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就业人员,其随迁子女实际常住地认定需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持居住证;
2、持小学毕业生学籍表(由流出地小学毕业生学校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学生学籍表正面姓名1,打印并盖章,到安庆市区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区教育局基教科登记盖章);
3、持市区经商或务工证明:所在企业证明或体现务工关系的劳动合同,个体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营运证、税务登记证等;
4、持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说明:若现有的教育资源一时难以满足直接按学区就近入学的随迁子女,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第三章 其它无法认定实际常住地的,将参考户籍情况统筹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第四章 实际常住地认定顺序
说明:各校视招生规模(学位情况),按以上先后顺序认定。在招生计划控额内,先招收本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再招收就近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当学区内学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由教育主管部门按先后顺序和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调剂未录取学生到公办学校入学。此表中 所指为学校应接受的学生, 所指为统筹调剂的学生。
附件2
2016年安庆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