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7:22作者:王华老师
七、招生纪律
1.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超计划、超规模招生,确需突破计划招生,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招生。
2.严格学籍管理。小学(含民办学校)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一律不予注册学籍。小升初“电脑派位”实行“派位到校、学籍到校”,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派位到的学校报名注册。
3.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考试(含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招收新生;任何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媒体或进入其他学校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
4.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班”、“特长班”、“实验班”,要将学生均匀搭配,均衡分班。
5.实行“三公开一监督”(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新生录取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招生违规行为。若有任何违反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现象,一经查实,将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乐山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咨询电话:2134316(市中区教育局教育股)
举报电话:2432984(乐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2430315(乐山市教育局监察审计法规科)、2138053(市中区教育局党群工办)